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协议
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简称“代持协议”,是一种由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该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中的权利义务,规范份额代持业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投资者需遵循以下原则订立代持协议:
协议的名称和订立时间
本协议名称为《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于 [日期] 订立。
协议的主旨和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基金中的权利义务,规范份额代持业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基金公司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者为具有合法资格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协议的条款和内容
1. 份额代持
1.1 基金公司同意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持有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证券公司同意代基金公司履行相关职责。
1.2 基金公司应保证其所管理的基金具备合法的投资范围和业务。
1.3 证券公司应根据基金公司提供的指令,按照约定的和时间办理份额代持业务,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4 基金公司应向证券公司提供与份额代持业务相关的必要协助和信息。
2. 代持费用
2.1 基金公司应向证券公司支付代持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2.2 代持费用按期支付,支付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2.3 基金公司应保证代持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及时向证券公司提供费用支付情况。
3. 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3.1 投资者应按照约定向基金公司基金份额,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3.2 投资者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持费用。
3.3 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4.1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依法进行相关手续。
4.2 在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时,各方应按照约定进行份额分配,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5.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5.2 对于因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协议 图2
其他约定
6.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各方之前或之后的任何关于本协议的解释或修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协议图1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证券基金作为一种受到投资者欢迎的投资工具,逐渐走进了大众视野。在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基金份额的代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投资。为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业务,保障各方利益,各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术语和定义
1. 私募证券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 份额代持: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私募证券基金份额委托给其他投资者,由代持人代表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一种投资。
3. 代持人: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持有私募证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4. 投资者:是指私募证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5. 协议:是指各方就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达成的一致意见和约定。
协议内容
1. 协议的名称和基本条款
本协议名为《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1)协议的名称和基本条款
(2)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份额代持的具体安排
(4)费用和风险承担
(5)争议解决
(6)其他约定
2. 各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1)投资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持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3. 份额代持的具体安排
(1)代持人应按照投资者的委托,代为持有私募证券基金份额。
(2)代持人应按照投资者的指示进行份额转让、交易等业务。
(3)代持人应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及时提供份额持有情况等相关信息。
4. 费用和风险承担
(1)投资者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代持人支付一定的代持费用。
(2)代持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3)投资者和代持人应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5. 争议解决
(1)如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补充。
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协议是投资者和代持人之间关于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业务的一种约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代持业务提供指导。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